相对于日趋完善的经济立法和蓬勃发展的文化立法,社会立法比较滞后。加强社会建设,需要加快社会领域的立法进程。
敢为天下先的深圳不愧是先行先试的改革典范。《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促进条例》——深圳率先制定实施社会建设促进法规已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深圳社会建设的“基本法”,亦是全国首个社会建设法规。
该条例的突出特点是体现政府、市场、社会共同治理的新格局。“市政府应当”这一表述在《条例》中反复出现,说明对政府而言,社会建设更多的是强调责任、义务,对市民来讲,着重保障权利,在此基础上实现权利义务的对等。
政府管理的重心不是“管住”而是“放活”。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探索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等,都是“放活”的做法。社会组织和公众是社会建设的主体,社会的事就要放手让社会去干。政府将手收回来,将权放出去,才能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
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的维权意识和参与意识日益增强,这种热情需要以法律加以维护和引导;同时,在大力推进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的进程中,随着“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越来越多的社会事务需要推向市场,需要政府向社会组织放权,这就需要以法律来为社会组织撑腰,需要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规范。
社会管理创新需要注入更多的法治思维、更多的法治基因。现代社会,法律已不再单纯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手段,而日益成为一种创造新型社会的工具、组织和改革社会的手段。政府部门要会用法治的思维管理社会事务,学会用善治的方法处理社会问题。
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和冲突的社会,而是有一套完善的预防和化解矛盾的机制。现代意义上的政府不是“全能政府”而是“有限政府”。社会管理创新并不是片面的扩张政府权力。政府不可能对社会事务大包大揽,该由社会自行管理的就交给社会,该由市场解决的就交给市场。
社会管理创新中要清晰界定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各自职责,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共同治理的新格局。这意味着需要把政府为主的社会管理行为,转化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共治行为,不要总是由政府唱独角戏。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就颇值得尝试。
社会管理的核心是要在法治的框架内妥善处理政府、市场与社会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共同治理的生动局面,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刘武俊: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