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临近婚期的郑女士在塘沽一家具商场内的品牌代理商处花3.5万多元购买一套品牌家具,送到家后却发现家具变成另一品牌。代理商谎称是“系列”产品,后经“较真儿”发现,送到家的是代理商自创的仿冒上海某厂家品牌家具,区别只在于一个小圆点“·”。代理商由此“认栽”,郑女士获得3500元赔偿。
5月13日,郑女士在塘沽某家具商场订购了某品牌的沙发、电视柜、餐桌椅、茶几、角几等家具共计35500元,并于7月25日交齐了全款。当餐桌椅陆续送到郑女士家中时,商品出现多处质量问题,郑女士得到了2000元的赔偿。在仔细查验家具过程中,郑女士再次惊讶地发现家具的包装盒上印有其他品牌的字样,而非自己选购的品牌。经销商解释送到家中的家具品牌是消费者之前订购品牌的系列产品,可一会儿又解释称销售单据上的印章并非家具品牌,而是自己起的店名。前后矛盾的解释让郑女士无法接受,双方发生争议。
经在家具商场查看该经销商的进场手续,发现该店只是代理某品牌的销售,店面的字号、店堂内的广告宣传和销售单据上的印章并未使用代理的品牌,而是独立名称,该名称是品牌还是店名无从考证。但该店的销售方式显然会给消费者形成误导,来店购买的消费者几乎全部会认为该名称即是品牌的专卖,并且商场内只会存在众多品牌专卖,而不应出现“店中店”。
经销商辩称店中销售的家具有正规厂家授权的代销手续,同时不存在“品牌套品牌”的情况,消费者误将“店名”认作“品牌”是自身的责任,与店方无关。郑女士为此投诉到塘沽消协。
经消协调查,所谓“店名”的说法是经销商自己起的名称,恰巧与消费者网上查询到的上海某家具品牌商标相似,只差一个“·”,且该名称未经任何部门审批,既不是合法的店名,也不是注册的商标,是经销商为招揽顾客自创的一块“招牌”,且店面、广告、印章等使用的都是这块“招牌”。
消协指出:店名必须经过合法审批手续方可使用,不能随意自创名称。经销商使用的这块“招牌”名称与消费者网上查询到的上海某厂家注册的商品商标极为相似,仅有一个圆点之差,不仅有商标侵权之嫌,更重要的是已对消费者构成误导。在销售过程中,始终未向消费者介绍家具是其代理的某品牌,且票据也未作任何标注和区分,未将家具的真实信息告知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最终,经销商认识到销售中存在的问题和过错,补偿消费者3500元。
本报记者 梁素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