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品牌建设网:www.brandjs.com 文章来源:新闻晨报 更新时间:2010-8-23 |
晨报讯 证监会20日出台了《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征求意见稿,开始启动新股发行后续改革。公开征求意见至9月2日。《意见》指出,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创造条件,进一步缩短新股发行结束后到上市的时间。征求意见稿提出的第二阶段改革措施包括以下几项。
网下可摇号配售
征求意见稿提出的第二阶段改革措施包括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在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该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随机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配售。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目前网下配售采用的是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所有有效报价机构均可获配股份,由于认购踊跃,单个机构获配股份数量较少。以中小板公司发行为例,单一机构通常只能获配几万股左右,最少的不足1万股。因获配股份数量太少,询价对象认真研究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并审慎报价的动力比较薄弱,不同程度存在报价随意情况,有人为抬高报价水平的倾向。网下摇号配售后,单个询价机构需要购买的股份数量和相应的资金会大幅增加,定价者责任加大,促进报价更加审慎和真实。
扩大询价对象范围
其次,询价对象范围将不限于目前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六大类。“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也可参与询价。
该发言人说,同国际市场相比,目前我国可参与询价的机构种类、数量相对有限,且主承销商不能挑选。这一方面不能发挥主承销商选择优质投资者的市场功能,另一方面由于询价机构为所有承销活动的公共客户,使得承销商倾向于发行人的可能性大,而不够重视投资者的利益。询价对象扩大后,单次发行新增的网下机构数量不多,对目前询价对象队伍的冲击也不大。同时,承销商推荐机构投资者必须遵循严格的标准,建立一个公司内部的机构投资者名单,在具体项目发行时再从这个名单中挑选一部分机构参与询价和配售,同时公开披露挑选这些机构的具体标准、决策过程,这些机构投资者均由证券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管理。
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
《意见》要求主承销商披露在推介路演阶段向询价对象提供的对发行人股票的估值结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标。主承销商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反映的是承销商对发行人股票的投资价值的预测,对新股定价有较大的影响作用,目前该报告仅向网下机构投资者提供。今后公开披露后增加了透明度,同时参与询价的各配售对象的具体报价公开,也增强机构报价的“软约束”,促进券商、机构的询价定价不断审慎自律,社会公众也进一步了解询价定价的全过程。《意见》同时提出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在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情况下,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可以中止发行。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对主承销商配售权、存量配售问题将继续进行研究,待市场条件成熟时择机推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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